(2017-2019年)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抓人才就是抓发展,强人才就是强实力。为充分发挥人才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伟人故里、大美湘潭”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6〕27号)精神,围绕实现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目标,加快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新兴产业规模化、优势产业集群化,努力建成现代化创新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一)引进重点。着眼集聚人才、发挥作用、创造效益、提升优势,用3年时间支持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用人单位,引进加快建设中部崛起“智造谷”,积极对接“中国制造2025”“湖南建设制造强省五年行动计划”,壮大发展智能装备制造这一支柱产业,优先发展汽车及零部件、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食品医药四大重点产业,壮大“1+4”特色体系人才,以及金融、商贸流通等园区建设和各类产业发展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引进数量。三年内计划引进各类产业人才2000名以上,其中,高层次人才50名左右,高级研发和经营人才150名左右,专业技术骨干人才300名以上,高级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的技术工人1500名以上。三年分别按20%、40%、40%左右比例数量引进。

二、引进原则

(一)按需引进的原则。着眼长远,注重实际,围绕我市人才队伍结构现状、用人单位需求和产业发展规划,引进一批当前紧缺、长

远必需的优秀人才。

(二)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的原则。发挥用人单位引进人才、聚集人才、使用人才的主体作用,由用人单位根据发展需要,创设事业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服务。

(三)市场配置的原则。健全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按照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用人单位和产业人才之间实行双向选择。

(四)政策鼓励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园区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激励有关部门和企业自觉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吸引各类优秀产业人才投身湘潭发展和建设。

(五)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用人单位和产业人才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因人施策,实现分层、分级、分类引进。探索各具特色的激 励、约束、评价管理办法,形成责任明确、操作规范、运行高效的产业人才引进机制。

三、引进标准

引进的产业人才,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和能力水平,身体健康,善于与团队成员合作共事。针对不同层次的人才,明确相应的选引标准。

(一)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拥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发展状况和国际规则,能引领湘潭产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重量级人才,如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经认定代表国际学术研究最高层次的专家;符合湘潭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国内一流专业水平的国家专家及与其层次相当的国家级人才工程人选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获得者(项目)前三名,二等奖获得者(项目)前两名,或条件相当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引领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传统产业转型,带团队、技术、项目、资金来潭自主创业、创办企业的高层次人才。

(二)高级研发和经营人才。主要是指具有优良教育和专业背景,工作经验较丰富,行业认可度较高的经营、金融运作和研发人才。具体是指具有应聘职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含经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境外学历),或在大型企业总部(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担任过中层及以上职务,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业绩比较突出,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人才。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特殊专长的人才可适当放宽职称、学历限制。

(三)专业技术骨干人才。主要是指行业名家、名师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急需紧缺骨干人才。特别优秀的中级职称人员应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在公司或部门担任过专业技术领域负责人,具有应聘职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

(四)高技能人才。主要是指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得前五名或省级技能大赛获得前三名的技术骨干。

(五)急需紧缺的技术工人。主要是指我市重点产业所急需紧缺的技术工人,并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引进主体

(一)在我市重点行业或领域,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技术先进、创新能力强的企业。一定规模的企业具体标准为: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年缴税总额中地方所得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当年入库市级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先进、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具体标准为: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年缴税总额中地方所得部分在50万元以上(或当年入库市级税收总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符合湘潭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二)国家级、省级园区。承载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级研发和

经营人才及团队,进行创新研发、成果转化或带项目创业。

五、优惠政策

(一)安家补助政策

1.高层次人才。自主创业或与用人单位签定3年以上聘用合同,给予100万元安家补助。

2.高级研发和经营人才。自主创业或与用人单位签定3年以上聘用合同,给予50万元安家补助。

3.专业技术骨干人才、高技能人才。与用人单位签定3年以上聘用合同,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安家补助。

4.急需紧缺的技术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鼓励用人单位免费提供住宿并给予适当的安家补助。

安家补助主要用于补贴在湘潭购房。没有购房的,其安家补助按50%分年度予以支付。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补助条件,按照就高原则补助一方。

(二)创业扶持政策

1.贷款贴息。计划实施3年时间内,对高层次人才、高级研发和经营人才及团队创办的小微企业,根据项目情况,经论证评审后,帮助协调融资贷款,按规定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

2.配套支持。引进的产业人才和团队领衔的项目,可由市产业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优先推荐享受发改、科技、经信等资金项目和人才项目支持。

3.风险投资。对高层次人才、高级研发和经营人才及团队创办的企业,鼓励园区或企业经过评审,实行风险投资。

(三)奖励政策

1.引进来潭落户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外籍院士等,每人给予500万元奖励;没有在潭落户的,每年在潭工作天数不少于全年工作日一半的,给予100-200万元奖励。

2.引进来潭落户的国内外一流人才和团队,给予100-200万元奖励;没有在潭落户的,每年在潭工作天数不少于全年工作日一半的,给予50-100万元奖励。

3.引进的人才和团队带项目创业的,从企业正式注册起,3年时间内,根据创办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市和各园区所得部分总额及年度增长情况给予奖励。当年入库税收市和各园区所得部分总额达50万元以上,且税收总额较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含20%)的,奖励人才和团队20万元;当年入库税收市和各园区所得部分总额达100万元以上,且税收总额较上一年度增长15%以上(含15%)的,奖励人才和团队50万元;当年入库税收市和各园区所得部分总额达300万元以上,且税收总额较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含10%)的,奖励人才和团队100万元。

4.引进的人才和团队,从与企业正式签约起,3年时间内,所带项目在企业实施产业化投产,当年该项目实现入库税收市和各园区所得部分总额100万元以上,且税收总额较上一年度增长15%以上(含15%);或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当年该项目、该产品实现入库税收市和各园区所得部分总额200万元以上,且税收总额较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含10%)的,奖励人才和团队50万元。

5.出国留学人员来潭回潭创业,符合条件且经认定的,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特别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6.引进的海外、“百人计划”以及经审批的引智项目中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国家和省里有资金扶持的,由市人才引进专项经费按50%配套奖励。

7.新设立认定的院士工作站,每个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设立的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研发中心,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

8.引进设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奖励。

(四)激励政策

1.荣誉激励。每年评选出20名左右的产业人才,授予行业名家名师等荣誉称号,并每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2.股权激励。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给予引进人才部分股东权益,留住核心人才,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

3.税收激励。国家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到位。

4.容错激励。健全容错机制,给来潭创新创业的人才撑腰鼓励,释放“容错”的正能量。

(五)管理服务措施

1.建立各级领导直接联系服务人才制度。市级领导重点直接联系服务高层次人才,园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直接联系服务高级研发和经营人才。

2.落户。对引进人才具有中国国籍,要求取得湘潭市常住户口的,市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对于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3.住房保障。引进人才愿意购买住房的,参照湘潭市居民购房政策执行。园区、用人单位设立产业人才公寓房,供引进高层次人才临时居住。

4.子女就学。对引进人才,按照本人意愿,由有关部门解决其子女就近入读公办中、小学。

5.医疗。市产业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在市属医院开辟医疗绿色通道。

6.保险。引进人才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领导小组提供协调服务。对引进人才外籍无业配偶和子女不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可按有关政策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7.家属就业。引进人才配偶及子女愿意在湘潭市就业的,由引进人才用人单位积极解决,领导小组提供协调服务。人事关系可免费挂靠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8.居留和出入境。对引进的外籍人才,由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居留和出入境相关手续。协调省公安厅完成《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申报和审核程序,报公安部审批;对于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协调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等;对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协调省外专局办理外国专家证。

9.通关。由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入境有关物品免税等工作。

10.疗养。每年组织为湘潭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产业人才进行度假疗养。

11.聘用引进产业人才为市委、市政府智囊团成员,发挥好参谋决策作用。在推选各级劳动模范和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优秀专家等方面积极推荐引进人才。

12.发挥好高端人才联谊会作用,定期组织人才沙龙等活动,为引进产业人才搭建交流和沟通平台。

六、引进方式

(一)举行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权威媒体发布引才计划及有关政策。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湘潭市人力资源服务网”以及“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分别设立专门窗口和系统,发布人才政策、需求信息等,接受人才举荐和报名咨询。

(二)用人单位通过专业猎头公司、网上发布信息、组织招聘活动等方式自主遴选人才。

(三)每年面向海内外举办产业人才专场招聘会,到重点高校聚集、产业人才集中的城市举行专场宣传推介和现场招聘会,依托科技成果转化对接交易活动等平台开展人才引进洽谈专场,在大型招商引资活动中组织用人单位随团招聘人才。

(四)依托重大项目和课题等,以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博士后工作站、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为载体,采取技术合作开发、产业技术联盟、课题招标、项目协作等方式集聚人才和柔性引进。

(五)加强与海外留学生组织、海外华人协会、人才中介机构等组织的合作,建立人才工作海外合作中心,发挥驻外机构、华人华侨的作用。市委市政府每年适时开展境外人才引进洽谈活动。

(六)充分发挥在潭各类高端人才的积极作用,以才荐才,以才引才。

七、工作程序

(一)制定目录。开展人才摸底统计和前期调研,充分了解各类用人单位人才需求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年度产业人才需求目录。

(二)发布计划。统一在国家、省、市权威媒体和境外华人影响力较大的报纸、网络媒体公开发布年度产业人才引进计划。

(三)落实引进。鼓励核心人才带团队来潭创业,积极依托高新技术项目及特大项目引进人才,对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允许高层次人才以兼职、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作研究等多种方式来我市工作。

(四)单位试用。各用人单位自主对意向人选进行试用,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对试用合格的人选,按程序申报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五)资格确认。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高层次人才、高级研发和经营人才严格按照“用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初审、权威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操作流程进行认定。专业技术骨干人才、高技能人才严格按照“用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操作流程进行认定;急需紧缺的技术工人按照“用人单位认可、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备案”的操作流程进行认定。

(六)公示。经领导小组审定或备案同意引进的各类产业人才在相关主流媒体或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兑现优惠政策。

(七)落实政策。从计划正式颁布实施开始,3年时间内,经评审认定的引进人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按年度、比例落实各项优

惠政策。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每年申报一次,12月份集中办理兑现。

(八)绩效评估。一是对产业人才引进的效果及时追踪评估,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二是市人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和监督。三是将产业人才引进纳入各责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切实落实完成任务。

八、组织保障

(一)建立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和推进全市产业人才引进工作,成立市产业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二)落实经费保障。财政扶持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市、各园区及用人单位共同落实安排资金。市财政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整合项目资金,统筹安排。市财政安排专门工作经费用于该计划的组织实施。

(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宣传主渠道作用,采用制作宣传片、开设专版和专栏等形式,加大对产业人才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创业环境、工作动态和典型经验。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

市委、市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