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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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本级党政群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企事业单位,吉首大学等中央及省驻州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全职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在湘西州的最低服务期一般为5年(企业引进人才最低服务期为3年,引进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最低服务期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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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人才引进对象按层次分为6类:A类为国际顶尖专家;B类为国家级领军人才;C类为省级领军人才;D类为州级领军人才;E类为高级人才;F类为急需紧缺人才,具体分类见附件1。引进外国专家或获得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留学生参照上述标准对应认定。
湘西自治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人员,近5年报考湘西州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未按照合同履职完的人员不属于引进对象。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E类人才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以下,D类及以上人才一般不超过52周岁,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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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九条 州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经济待遇。在最低服务期内享受相应标准的购房补助和生活补助,具体标准见附件1。购房补助在服务期满时兑现发放;生活补助在工作满一年后根据考核结果按年发放,引进人才服务期内工作异动到州内单位的,当年考核合格后由异动后单位按程序申报,异动到州外、辞职或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当年生活补助。
(二)配偶安置。在州工作期间,按照“身份对等、双向选择、统筹调配、适当照顾”的原则,妥善解决配偶就业。配偶属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且愿意来湘西州工作的,在相关政策范围内按身份同城对等安置。无固定工作的,积极推荐参加湘西州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招聘)或推荐到同城企业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向州内人社部门提出自主创业申请,按程序审批后,享受贷款扶持等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三)子女入学。在州工作期间,享受协调保障入学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其工作地或居住地范围内提出入(转)学意愿,教育部门在充分尊重其意愿基础上,统筹协调安排入(转)学,享受湘西州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报考湘西州普通高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健康服务。服务期内,由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体检,卫健部门负责建立健康档案,实行跟踪服务;对引进的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州级保健医疗待遇。
(五)落户政策。在州工作期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在其工作地或居住地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迁移户口。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实际情况安排服务专员协助办理。
(六)购房贷款。在州工作期间,在州购房,其住房公积金在最高可贷额度基础上再提高10%。引进后五年内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可提可贷”政策。
(七)探亲待遇。服务期内,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探视配偶(不同城居住),每月可按公务出差规定报销一次往返两地(家庭和工作地)城市间交通费用;未婚的探视父母(不同城居住)每年可报销两次。
(八)提拔晋升。在州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拔使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申报科研项目立项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在州参与职称评审时可放宽资历、台阶等限制,首次申报职称评定时不受岗位职数限制。鼓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晋升职称,提高专业技术能力,服务期内晋升职称的,经济待遇按照晋升后的职称发放。
(九)金融扶持。在州工作期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其创办(控股)的企业,可享受“人才投”“人才贷”“人才保”等金融服务支持。
吉首大学等中央及省驻州单位纳入州统筹引进的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和博士研究生,享受以上第(一)、(三)、(五)(六)、(八)项政策待遇。其中购房补助和生活补助,由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相应金额1/3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期为五年。
州本级各类企业纳入州统筹引进的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参照享受以上九项政策;F类仅享受第(一)、(五)、(六)、(八)、(九)项政策待遇。其中购房补助和生活补助,由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相应金额1/3的标准,对高层次人才给予购房补助、对用人单位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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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人才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印发前引进的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按原政策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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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湘西自治州人才引进分类目录及相关待遇
类别 |
认定条件 | 购房补助 | 生活补助 | |
A类 |
国际顶尖专家。主要包括:1.诺贝尔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图灵奖等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3.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获得者;4.世界 500 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5.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 不低于50万元,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 不低于100万元,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 |
B类 |
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1.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医大师;吴阶平医学奖获奖者;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2.以下奖项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专利金奖前3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项获得者;3.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4.中国500强企业总经理级主要经营管理人才;世界 500强总部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5.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 不低于40万元,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 不低于60万元,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 |
C类 |
省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优秀专家;省高校教学名师;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建筑大师;省技能大师;省首席技师;“芙蓉学者”特聘教授;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制造业创新中心、省部学术委员会、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4.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 40万元 | 每月5000元 | |
D类 |
州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1.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湖湘工匠获得者;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3.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师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4.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 20万元 | 每月4000元 | |
E类 |
高级人才。主要包括:1.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技师技能等级的人才;2.市(州)级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市(州)级政府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 | 10万元 | 每月2000元 | |
F类 |
F1 |
急需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 | 3万元 | 每月1200元 |
F2 |
“双一流”大学(学科)建设高校获得学士学位的急需紧缺专业本科毕业生;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 | 2万元 | 每月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