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一)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限制条件
首先教育培训是针对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不在此列。
2.有几类对象不在教育培训之列:(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2)伪造档案的;(3)因犯错误中途按退伍处理的;(4)被开除军籍、除名、劳教、判刑事犯罪的;(5)退役后不按规定到民政局报到或待培训期间劳教、判刑的;(6)患精神病被评定伤残等级的;(7)违反其他规定的。
(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否自己选择教育培训机构
原则上是可以的,但是应在政府确定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中选择。(三)退役士兵学习期间生活补助费的计算
退役士兵生活费按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每人每天10元补助。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般情况下不超过2年,如果超过2年,可以发给2年内在校学习期间每天10元的生活补助费,但需要出示在校考勤记录。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退役士兵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四)关于湖南省内易地教育培训工作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明确,要“逐步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教育培训”,允许退役士兵在安置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承训机构中易地选择教育培训机构。为落实该政策,2015年8月,湖南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在省内逐步推行易地教育培训的通知》,符合政策规定并有意愿参加易地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填写“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到承训机构报名参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毕(结)业后,凭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省略了市州、省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的繁琐环节。(五)退役士兵在校期间的管理要求
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教育培训机构内的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按照教育培训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管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有利于提升技能,我们允许将退役士兵集中在一起学习。(六)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优惠政策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明确,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经学校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并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凡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七)退役士兵就读成人高等学校的优惠政策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明确,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省级成招办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八)退役士兵就读普通高等学校的优惠政策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明确: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高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学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攻读研究生。
3.入伍前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4.省级行政部门指定的部分省属公办本科普通高校举办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面向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招生。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2年。
5.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纳入各地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范围。
(九)退役士兵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政策
《关于做好2019年我省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9]213号明确:对于退役军人参加高职扩招高考 报名的考生不参加6月份组织的全国统一高考,仅参加高职扩招专项考试。高职扩招专项考试分两次进行,第一次考试安排在8月29 日至9月5日,具体时间由各高职院校自行确定。第二次考试安排在10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考试对象为2019年退役军人,各高职院校可对退役军人免文化素质考试,依据相关测试成绩录取。
(十)退役士兵享受的税收政策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10号明确:(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十一)退役军人创业政策
《湖南省创业培训补充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8]47号明确:退役军人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标准为:“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 1000 元/人次,“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 1300 元/人次,创业模拟实训不超过 1300 元 /人次(其中 1000 元支付个人或机构,不超过 300 元用于教学辅助平台系统的使用、维护和后续服务支持),网络创业培训不超过1300 元/人次(其中 1000 元支付个人或机构,不超过 300 元用于 教学辅助平台系统的使用、维护和后续服务支持),“创办你的企 业”(SYB)培训后续服务补贴不超过 800 元/人。
二、湖南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十二)什么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教育培训
适应性培训是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的、为帮助广大军队转业干部顺利实现由军队到地方角色和岗位的转换的军转教育培训模式。适应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和安置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自主择业管理服务相关规定、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法规及指导等。适应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十三)什么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教育培训
个性化教育培训,是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根据个人需求,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教育培训模式。个性化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围绕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需求安排。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培训需求相对集中的专业,可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培训。(十四)什么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网络教育培训
网络教育培训是现代远程教育培训的一种重要形式。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国军队转业干部网络教育培训规划,建立全国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网络课堂,整合社会优质网络教育培训课程体系。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军队转业干部参加网络课程学习。培训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8年以来接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根据个人职业生涯发展需要,自主选择网络培训课堂提供的学习课程,通过互联网登陆网络培训课堂,凭学习卡密码完成注册,参加网络培训课堂学习。总计修满80学时,经考核合格者获得由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统一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远程培训学习证书”。(十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是如何规定的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或委托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统一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定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划拨培训经费。同时,引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转业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十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培训如何组织实施
组织有创业意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十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择业登记制度如何规定的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每年必须到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以利交换人才供求信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必须及时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登记。如不履行登记手续,发生退役金和其他经费重复发放、冒领的,除如数追回外,并视情节追究个人责任。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录用、聘用需要档案转移的,管理服务部门必须为其建立档案副本。(十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安置地政府应在政策上给予扶持,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部门出具证明,金融、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营业执照,在经营场所上提供便利条件,并按有关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十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去向有哪些规定
1.一般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中发〔2001〕3号)2.可以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中发〔2001〕3号)
3.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中发〔2001〕3号)
4.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中发〔2007〕8号)
5.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中发〔2007〕8号)。中发〔2016〕13号文件规定:对撤并降改单位,未婚或者离异的,可以在服役地安置。
6.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城市或副省级城市安置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中发〔2016〕13号)
7.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中发〔2007〕8号)
(二十)关于自主择业中军龄和工作时间计算有什么规定
1.军龄必须满规定年限。国转联〔2006〕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衔龄、任职年限、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和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计算时间等截止日期,为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2.二次入伍的军龄可以合并计算。
3.地方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后参加工作或待业,工作或待业一段时间后再考入研究生,研究生毕业后直接入伍的,其本科及就业或待业时间,不作为自主择业条件。从地方普通高校毕业后直接入伍,退役后又二次入伍的,其两次入伍的军龄合并计算为自主择业条件,第一次入伍前在地方高校的学习时间,不作为自主择业条件。地方普通高校毕业后直接入伍,其在高校实际学习时间长于国家规定的学制时间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短于国家规定的学制时间的,按照实际学习年限计算。从国(境)外高校毕业后入伍的,其国(境)外学习时间不能计算为自主择业条件。
4.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属于转业复员军人的,其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军龄。公安从地方转为现役的,其转为现役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军龄。入伍前参加地方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自主择业军龄条件。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1年之内的,计算为其原部队驻地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计算为其原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累加计算,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在飞行、舰艇学院学习的,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从飞行、舰艇学院党员档案记载的上飞机、舰艇时间计算。
8.跳伞兵服役年限,不视同从事飞行年限。
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军龄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不进行折算。
(二十一)关于增发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有什么规定
1.增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军龄计算,服现役每满12个月计算1年军龄,剩余不满12个月的按1年军龄计算。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与其军龄合并计发退役金。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入伍前上山或者参加地方工作时间,不作为增发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4.地方给予军队现役人员或者地方给予收归军队建制前人武部干部的其它立功奖励,不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二十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哪几项构成,如何计算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由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构成。计算方法:{[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X(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二十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中发〔2016〕13号文件规定,“军龄满18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其退役金按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78%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18年以上的,从第19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同时,对功臣模范、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分别增加一定比例的退役金。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在边远艰苦区地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二十四)减发或停发退役金有哪些规定?
1.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即便以后他再从机关事业单位出来了,也不能享受自主择业待遇。2.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3.国转联〔2014〕8号和国转办联〔2015〕2号文件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从判决之日起停止发放待遇。军政〔2019〕187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根据罪行轻重和服刑期间表现,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对判处2年以下(不含2年)有期徒刑的,按照降低一职处理;对判处2年以上3年以下(不含3年)有期徒刑的,按照降低两职处理;对被判处3年(含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取消自主择业待遇。
4.国转联〔2015〕7号文件规定,不按要求参加年度登记的,从规定时限的次月起停发退役金,直至其按要求参加年度登记再恢复发放。
(二十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如何确定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统一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其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具体程序和提供的材料是:安置地(县市区)将去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情况和相关材料上报到市州军转部门,由市州军转部门将申报的抚恤费和丧葬费的书面报告、去世人员的医疗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以及公安机关的销户证明(即一报告、三证明),及时上报到省厅,由省厅按规定予以办理。
(二十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有哪些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二十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险有哪些规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相应的政策执行(医保统筹部分,按照属地原则,市州军转部门应提前向同级财政申请年度预算,市州财政应将此项经费列入预算,并按有关规定拨付)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同样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的政策规定执行,也就是说,相应机关人员怎么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怎么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的办法、标准、调整变动,都是一致的。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需停扣个人部分的医保,市州军转部门向省厅自主择业工作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由省厅统一办理停扣个人部分医保。(二十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住房补贴是否发放、按什么标准发放,均要以安置地为标准,与安置地政策相衔接。目前全省除长沙外,其它各地均未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因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不存在地方的住房补贴问题。以后各地建立了住房补贴制度,就会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发放范围。(二十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么
自主择业就业后,才有住房公积金,即由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就业单位负责办理公积金缴存相关手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或者未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就业期间,自然不存在缴存公积金问题。关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军队一次性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独生子女费是如何发放的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安置地政府计发”。即按照安置地政策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程序要求及时计发,所需经费由市州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三十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年度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各地军转部门对领取退役金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每年要进行一次年度登记,及时掌握有关情况,确保领取退役金人员身份真实准确,防止冒领和骗取退役金问题发生。登记时间一般为每年1月至3月,有特殊情况的,经安置地军转部门同意,可延长至当年9月底。登记方式可以到安置工作军转部门或常住地军转部门进行现场登记,也可能通过自主择业工作信息平台进行网络登记。其中,首次登记须到安置地军转部门进行现场登记。(三十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如何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本人应携带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出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安置地(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按照属地管理、便于管理的原则,一般转入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或社区的党组织。因就业、学习等原因需要在异地居住半年以上或长期在异地居住、就业的,可将组织关系接转到所在地的基层党组织。党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党组织的活动,按时缴纳党费。长期在异地居住和就业、又没有转出组织关系的,本人应定期打电话或书面报告思想、工作情况。国转联20166号规定:“实行先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后到军转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的工作程序,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凭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完成后,持回执复印件,到安置地军转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三、湖南省复员干部
(三十三)复员干部不安排工作政策依据
1.国务院《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1954年10月23日颁布);2.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1955年5月31日);
3.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
4.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05号)。
(三十四)复员干部安置对象范围
1.符合退出现役条件且本人自愿要求复员;2.刑满释放人员、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等不宜安排转业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队干部;
3.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4.二等甲级(伤残五级)以上伤残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军队干部,不得安排复员。
(三十五)安置计划的下达
全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计划,由民政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总政治部编制下达。因特殊情况需计划外安排复员的,由总政治部商民政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办理,下年度追加安置计划。军队各军兵种移交组与省级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安置部门对接,根据计划数和具体名单交接。凡没有列入移交计划的复员干部一律不得自行接收。(三十六)审定条件与材料
检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必须有复员干部本人的自愿复员申请书。凡自愿要求复员的军队干部,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装入本人档案。1.军队复员干部一般由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因工作需要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或者一方复员的,还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军队复员干部除从农村入伍、配偶和子女户口在农村且本人要求回农村安置者外,均落非农户口。安置地户籍管理部门凭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注:只能是直系亲属,挂靠其他亲戚都不行)
(三十七)集中审档与派遣报到
召集各市州安置办主任进行集中审档合格后,由厅安置处向省军区移交组发出《复员干部报到通知书》,需要退档的要说明理由。需要调整安置地的,跨省的报民政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请示,跨市州报厅安置处,县市区调整的报市州安置办。复员干部报到不得由他人代替,必须与本人见面,了解本人的健康状况是否与档案填写一致。(三十八)档案转递
1993年2月17日,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做好这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复员干部档案交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保管”。2003年105号,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专人负责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军队复员干部档案的接转、存放与管理,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生活和其他日常管理服务等,未就业期间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就业后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如复员干部就业或上学的,由对方开具调档函寄往当地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档,经办人要做好记录。档案不得交与个人携带和保管。(三十九)完成时限
每年报到时间根据通知的要求完成,一般在10月底结束。如不按时报到的,2011年,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第五条:对不配合移交的复员干部,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填写《组织移交复员干部登记表》。并派专人通过省军区系统,向地方进行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注:如有个别复员干部没及时报到的,先确认身份,本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再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开具介绍信去办理。(四十)相关待遇
复员干部持由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证明,为军队复员干部办理社会保险的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或都个人缴费记录,划转服现役期间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基本余额。就业后,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从事个体经营或者通过其他形式灵活就业的,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安置地政府要适当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