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州战略,进一步强化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州发〔2011〕2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服务发展、以用为本,突出重点、按需引进,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以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引进主体,以党委、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引导支持为基础的引进人才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西自治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行政辖区内各类企业。
第二章 引进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引进范围:
湘西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人才的领域和行业。
第五条 引进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享受国务院、省、市(州)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国家或省、市(州)优秀中青年专家;
(五)拥有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技术成果的人员;
(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七)普通高校毕业获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定向培养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限湘西州户籍);
湘西自治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人员不属于引进对象。
鼓励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引进人才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能力素质;热爱湘西,吃苦耐劳,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七条 根据州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编制的人才需求计划,按年度分批发布人才需求信息,主要采取合作引进、招考引进两种方式进行:
(一)合作引进。仅限于湘西自治州各级政府及其事业单位中的科研院校(所)、医疗卫生机构、研发中心和行政辖区内的州属及以下各类企业。支持相关企事业单位采取项目开发、技术合作、科技攻关等形式,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人员或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影响较大、业界公认、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人才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
各级政府根据重大发展课题研究、编制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外包、特色支柱产业建设等需要引进专家人才团队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承办实施。
(二)招考引进。党政群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考试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八条 招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引进急需紧缺岗位高层次人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乡镇(街道)引进计划的岗位条件设置,可放宽专业等要求。放宽的具体条件以本年度招考公告为准。
第九条 党政群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报批手续。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任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申报备案和认定。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安排。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经济待遇:
(一)招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正常执行所在单位同类人员工资待遇或合同约定报酬外,由政府按以下标准发给安家费:
硕士研究生1万元;
博士研究生2万元;
市(州)级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市(州)级政府津贴和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4万元;
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省级政府津贴和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技术成果的人员)8万元;
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国家中青年突出贡献专家(含拥有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技术成果的人员)16万元;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50万元;
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安家费发放标准的,发放标准按最高等级执行。
合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人才团队不享受安家费。
合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过考试、考核录用(聘用)为我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的,或经考核批准调到我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的,办理相关人事手续后,方能享受安家费。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含试用期),经考核称职(合格)或按约定履行合同的,由政府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硕士研究生4万元;
博士研究生8万元;
市(州)级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市(州)级政府津贴和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10万元;
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省级政府津贴和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技术成果的人员)20万元;
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国家中青年突出贡献专家(含拥有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技术成果的人员)40万元;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100万元;
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一次性奖励发放标准的,发放标准按最高等级执行。引进的专家人才团队服务期满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按团队每个成员的最高等级累计发放;团队成员不足5人的按实计算,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
未达到服务期限的,不享受服务期满的一次性奖励;招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内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合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未能通过履约考核评估的,不享受服务期满的一次性奖励。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州内流动的,只享受一次安家费和服务期满的一次性奖励。州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人员报考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的,均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四)夫妻双方均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和服务期满的一次性奖励按规定分别发放。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在我州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由州财政按政策规定安排补助(资助)资金。
(二)在我州创办企业的,企业投产后3年内,按企业属地由州或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按年度给予支持。
(三)在我州创办企业申请银行贷款,需要提供担保支持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担保平台;经审核评估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期限和贴息总额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他待遇:
(一)在规定的服务期内(含试用期),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免费提供过渡性住房。
(二)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体检,卫生部门负责建立健康档案,实行跟踪服务。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在其工作地或居住地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迁移户口。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原则上根据本人意愿就近安排就读,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湘西自治州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报考我州普通高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招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内利用法定假日或双休日探视配偶(不同城居住),每月可据实报销1次往返车船费;未婚的利用法定假日或双休日探视父母(不同城居住),每年可据实报销2次往返车船费。车船费的报销程序,按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六)按照“身份对等、双向选择、统筹调配、适当照顾”的原则,安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
1.属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且愿意来我州工作的,按身份同城对等安置。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向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自主创业申请,按程序审批后,享受贷款扶持等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3.尚未就业的,服务期内可由各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用人单位根据本人条件优先提供临时工作;愿意参加我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招聘)的,可在随迁户口后按湘西自治州户籍人员条件报考。
第十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兑现政策待遇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章 服务办法
第十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服务办法:
(一)合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专家人才团队服务期限一般应在3年以上。招考引进并被正式录用、聘用的高层次人才服务年限一般不得低于5年(含试用期)。
(二)招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未满原则上不能调离,如因上级机关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工作需要调离我州的,须报经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三)合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可随同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可根据需要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四)事业单位合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后,可在用编计划限额内,通过考核考察方式,报经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直接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
(五)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拔使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申报科研项目立项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六)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为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单位党组(党委)书记为高层次人才培养联络第一责任人。
(七)建立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州直单位、各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1-2名高层次人才。有关职能部门要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服务,搭建创新创业平台,落实相关政策待遇,帮助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参加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评选。
(八)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高层次人才实行跟踪管理,将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纳入全州五个文明建设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组织领导。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内设州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州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设在州委组织部,由州委常委、州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州委组织部分管人才工作的副部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州纪委(州监察局)、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编办、州发改委、州民委、州经信委、州公安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州卫生局、州扶贫开发办、州政府法制办等为成员单位。各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和州直单位要加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确保引进工作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第十六条 经费保障。州人民政府根据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需要,由州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州属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所需经费。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要相应安排专项资金,按要求落实好相关政策待遇,确保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顺利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中,弄虚作假申报项目和套取资金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和湘西经济开发区可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