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州战略,不断强化人才对湘西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湘西州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强化统筹推进;

(二)坚持面向高质量发展最前沿、面向乡村振兴主战场、面向社会民生主领域,服务中心大局;

(三)坚持按需引进,突出急需紧缺;

(四)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科学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本级党政群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企事业单位,吉首大学等中央及省驻州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全职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在湘西州的最低服务期一般为5年(企业引进人才最低服务期为3年,引进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最低服务期为6年)。

 

第二章 引进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一般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称等级、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的具有较强专业能力的急需紧缺人才。对湘西州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用人单位迫切需要、人才资源供应紧张、短时间很难招聘到位的特殊需求,其岗位要求可放宽到“双一流”大学(学科)建设高校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人才引进对象按层次分为6类:A类为国际顶尖专家;B类为国家级领军人才;C类为省级领军人才;D类为州级领军人才;E类为高级人才;F类为急需紧缺人才,具体分类见附件1。引进外国专家或获得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留学生参照上述标准对应认定。

湘西自治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人员,近5年报考湘西州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未按照合同履职完的人员不属于引进对象。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E类人才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以下,D类及以上人才一般不超过52周岁,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三章 引进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党政群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引进高层次公务员,由归口(协调)管理单位按照州委人才办下发的年度岗位计划申报通知要求,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求和编制使用情况申报岗位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有关规定,统一参加湖南省公务员考试。

第八条  州本级企事业单位、县市、吉首大学等中央及省驻州单位纳入州统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全州统一安排部署,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引进。

(一)申报计划。用人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度、单位事业发展紧缺度以及编制使用情况等,按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归口(协调)管理单位申报岗位计划(吉首大学等中央及省驻州单位直接向州委人才办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归口(协调)管理单位按照要求对申报的岗位计划审查把关。州委人才办、州人社局、州委编办联合初审形成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目录,提交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编制空编不够或已满编的州直事业单位确需引才的,须按照《湘西州急需紧缺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使用管理办法》(州编办发〔2018〕53号)相关规定向州委人才办提出书面申请,州委人才办商州委编办提出具体意见,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使用急需紧缺人才专项事业编。

(二)发布公告。在州委人才办指导监督下,州人社局编制年度引才方案,经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公开发布公告。

(三)组织招聘

1.坚持强化宏观指导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级负责。

(1)州本级事业单位引才工作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领导,原则上由州委人才办、州人社局组织实施,按照《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湘人社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可灵活采取专业测试、答辩、试讲试教、专家评议、直接考核等多种方式。州直教育医卫类、湘西高新区以及需求集中、条件成熟的单位,经州委人才办、州人社局同意可在其指导、监督下,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2)州本级各类企业、各县市、吉首大学等中央及省驻州单位纳入州统筹的岗位计划,引才工作由企业、县市、吉首大学等用人单位根据公告安排自行组织实施。

2.州本级企事业单位引进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可一事一议、随到随引。

3.州本级事业单位引进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可按照《湖南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湘教发〔2020〕41号)等文件要求,采取双向选择直接签约的方式进行。

(四)审批备案。经州本级事业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根据公开招聘结果,提出拟聘用人选,经审查合格,按规定逐级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按程序办理聘用相关手续。州本级各类企业、县市、吉首大学等中央及省驻州单位拟聘用人员,须报州委人才办、州人社局备案后,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九条  州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经济待遇。在最低服务期内享受相应标准的购房补助和生活补助,具体标准见附件1。购房补助在服务期满时兑现发放;生活补助在工作满一年后根据考核结果按年发放,引进人才服务期内工作异动到州内单位的,当年考核合格后由异动后单位按程序申报,异动到州外、辞职或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当年生活补助。

(二)配偶安置。在州工作期间,按照“身份对等、双向选择、统筹调配、适当照顾”的原则,妥善解决配偶就业。配偶属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且愿意来湘西州工作的,在相关政策范围内按身份同城对等安置。无固定工作的,积极推荐参加湘西州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招聘)或推荐到同城企业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向州内人社部门提出自主创业申请,按程序审批后,享受贷款扶持等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三)子女入学。在州工作期间,享受协调保障入学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其工作地或居住地范围内提出入(转)学意愿,教育部门在充分尊重其意愿基础上,统筹协调安排入(转)学,享受湘西州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报考湘西州普通高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健康服务。服务期内,由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体检,卫健部门负责建立健康档案,实行跟踪服务;对引进的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州级保健医疗待遇。

(五)落户政策。在州工作期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在其工作地或居住地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迁移户口。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实际情况安排服务专员协助办理。

(六)购房贷款。在州工作期间,在州购房,其住房公积金在最高可贷额度基础上再提高10%。引进后五年内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可提可贷”政策。

(七)探亲待遇。服务期内,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探视配偶(不同城居住),每月可按公务出差规定报销一次往返两地(家庭和工作地)城市间交通费用;未婚的探视父母(不同城居住)每年可报销两次。

(八)提拔晋升。在州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拔使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申报科研项目立项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在州参与职称评审时可放宽资历、台阶等限制,首次申报职称评定时不受岗位职数限制。鼓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晋升职称,提高专业技术能力,服务期内晋升职称的,经济待遇按照晋升后的职称发放。

(九)金融扶持。在州工作期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其创办(控股)的企业,可享受“人才投”“人才贷”“人才保”等金融服务支持。

吉首大学等中央及省驻州单位纳入州统筹引进的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和博士研究生,享受以上第(一)、(三)、(五)(六)、(八)项政策待遇。其中购房补助和生活补助,由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相应金额1/3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期为五年。

州本级各类企业纳入州统筹引进的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参照享受以上九项政策;F类仅享受第(一)、(五)、(六)、(八)、(九)项政策待遇。其中购房补助和生活补助,由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相应金额1/3的标准,对高层次人才给予购房补助、对用人单位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期为三年。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用人单位要强化引才留才主体责任,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联系培养、管理服务。

(一)建立领导联系机制。领导班子成员带头联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强化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优先推荐引进的优秀人才入党,大力推荐引进的优秀人才参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建立帮带培养机制。通过“导师帮带”“师徒结对”等形式,选拔业务骨干帮带培养引进人才,建立长期帮带和协作机制,帮助引进人才发挥特长、快速成长。

(三)建立实践锻炼机制。通过专业相关重点岗位历练、支教支医支农、参与州级以上人才项目等方式,放在科技创新前沿和基层一线、产业发展一线培养锻炼。对将高层次人才长期放在非专业相关岗位的用人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  州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按照管理权限管理考核,州委人才办牵头负责兑现落实政策待遇,所需经费由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高层次人才服务期内单位有变化,或者提前解除聘(录)用的,须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向州人社局提交《湘西自治州高层次人才异动审批表》(附件3),报州委人才办审批。

州本级各类企业、吉首大学等中央及省驻州单位纳入州统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考核,由州委人才办和用人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落实政策待遇,所需经费由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县市、湘西高新区纳入州统筹的高层次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实施办法,自行兑现落实并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州委人才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分类别不定期组织开展研修培训、项目对接交流、人才沙龙、青年人才联谊交友等活动,加强对引进人才的跟踪联系、培养管理。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工作在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州委人才办、州人社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重要内容。对用人单位履行人才管理培养责任不力或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政策待遇不到位的,在相应指标中减扣分,并作为申报引进人才岗位计划、使用急需紧缺人才专项事业编以及申报人才项目的重要依据。对在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除对所涉及的引进人员予以清退、追缴有关款项外,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人才严重流失或其他重大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人才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印发前引进的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按原政策享受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附件:

1.湘西自治州人才引进分类目录及相关待遇

2.湘西自治州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申报表

3.湘西自治州引进高层次人才异动审批表

4.湘西州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